典當借款同銀行貸款的區別?
1、業務方式上,典當更加靈活多樣,原則上有價值的物品或財產權利都可以典當;
2、典當借款手續簡便快捷,一般少則幾分鐘,多則三五天;
3、借款用途不一樣,典當借款多用于救急,銀行貸款多用于生產或消費;
4、典當一般期限較短,最短15天,最長6個月;
5、典當一般除收取當金利息外,還按當金一定比例收取綜合費。
典當綜合費、當金利息是怎么回事?
典當是一種融資行為,需有償使用。典當行一般按當金收取綜合費及當金利息。按照國家的《典當行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質押典當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4、5%,房地產抵押典當月綜合費率不的超過當金的3、0%,綜合費在典當時預扣,當金利息一般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上浮30%執行。具體費、息標準根據不同典當行、不同業務種類都會不一樣,客戶應以典當行公告為準。
在實務中如何區分借貸和典當,筆者認為從以下幾方面加以區別:
一、看主體資格
典當行是一種特殊行業,審批管理手續非常嚴格。成立典當公司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典當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否則不得辦理典當貸款業務,除民間借貸為一般主體外,借款合同的出借人是各類銀行。
二、權利性質不同
典當中的借款行為與擔保行為并存,借款必須提供有效的當物,有當物才能借款,故典當權的形成是以優質擔保物的成立為前提。借款中的質押或抵押只是為主債權提供的擔保,因此具有從屬性。
三、費利內容不同
典當不僅可以依標準收取相關利息,還可以按規定的幅度收取典當綜合費用,但借款合同中質押權人或抵押權人僅能依國家規定的利率標準在一定幅度內收取利息,甚至有些民間借貸是無償的。
四、法律效果不同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對擔保物處置方式不同,我國擔保法規定借貸關系中的擔保物權人對擔保物只享有通過訴訟或仲裁執行時的優先受償權,也可以放棄行使擔保權利。但在典當關系中,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典當行可將當物按絕當處置。
因此在認定典當合同的效力上應把握:
一是凡構成要件符合典當法律關系之特征的,不論合同名稱如何,均應認定為典當關系,并依相關法律規范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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